什么情况?券商营业部老总“飞单”惹祸 全额赔偿4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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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券商营业部老总“飞单”惹祸 全额赔偿450万!
2023-10-13 21:28:00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原华创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周某与投资人孙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据悉,2018年,周某推荐孙某明购买了2只私募基金合计450万元,但之后基金投资无法按约兑付,二者商议将这450万投资款转变成借款。不过,借款到期,周某并未还款,因此孙某明遂诉讼至法院。从一二审判决结果来看,法院都认可投资理财款确认为借款,周某需归还孙某明借款450万元。
  对于上述结果,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越律师认为,一方面投资人要建立起风险自负的投资意识,另一方面投资人也要有证据意识。在“暴雷”面前,有证据的投资人有更多的主动权。
  券商营业部老总推荐他人购买私募
  从法院认定事实来看,2018年3月13日,在原华创证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周某的推荐下,孙某明作为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北京A有限公司等达成《中财嘉盈-盈华2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一份,认购该公司推出的中财嘉盈-盈华2号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投资金额350万元,投资期限两年,年化业绩比较基准9.5%,孙某明于当日将350万元转入合同中约定的基金账户。
  2018年7月20日,还是在周某的推荐下,孙某明作为投资人,又与基金管理人济南B有限公司等签订《九辰投资-新动能2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一份,认购该公司推出的九辰投资-新动能2号私募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18+6个月),认购金额100万元,孙某明亦于当日将100万元转入合同中约定的基金账户。
  2019年9月,周某作为乙方,向孙某明(甲方)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包括:因上述450万元基金投资无法按约兑付,乙方自愿承担甲方损失,将甲方的450万元投资款项变更为甲方对乙方的出借款项,借款年利率9.5%,借款期限为2年,自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月1日;若乙方到期无法归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显然,上述借款到期后,周某并未还款,孙某明遂诉讼至法院。
  记者注意到,一审中,周某曾提交了孙某明出具的声明和签字照片(拍摄于2019年9月)一组,旨在证明涉案两份基金系孙某明自愿认购,与周某无关,孙某明、周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
  对此,孙某明在一审二审都有辩称,出具书面声明和视频里陈述表态是为了让周某不被其单位处罚。据称,当时周某找到孙某明讲了很多好话,希望孙某明帮忙不要让周某被单位开除,甚至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孙某明才写一份声明。
  最终判决周某归还450万借款
  如前所述,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都是判决周某归还450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二审法院表示,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协议。本案中,讼争钱款本来确系孙某明向案外人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之用,但后来周某与孙某明于2019年9月1日左右就该投资理财款确认为借款,且借条将借款事实、借期、利率等均约定明确,孙某明与周某的上述行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周某理应按约承担还款义务。
  此外,二审法院还表示,周某上诉提出上述借条签名非周某所为,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与现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同时,周某以孙某明此前出具书面声明等证据,主张孙某明购买理财产品与周某无关,进而周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经查,该声明所反映的内容与周某主张的事由不相吻合,无法达到周某之举证目的,不足采信。故周某所提一系列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对于以上判决结果,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越律师分析称,这个案件投资人能成功要求周某支付全部450万元是因为周某出具了借条。这种情况在资管案件中非常罕见,极其特殊。周某为什么会出具借条?因为被投资人抓到了把柄:其作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飞单销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产品。这说明,一方面投资人要建立起风险自负的投资意识,另一方面投资人也要有证据意识。在“暴雷”面前,有证据的投资人有更多的主动权。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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